28.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
(A)20公里
(B)30公里
(C)40公里
(D)50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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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9), C(415), D(25), E(0) #122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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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092
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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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3855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資料來源: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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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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