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王先生原名下有 5 間房屋,今將其中 1 間房屋以王先生為委託人與甲銀行(受託人)成立不動產(房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其已成年的女兒小玉,王先生因擔心未來小玉結婚的對象人品不佳,所以在信託契約中約定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如依現行囤房稅 2.0 新制,在尚未變更受益人的信託期間,該交付信託的房屋計算房屋稅稅率時,其應歸戶的對象為下列何者?
(A)小玉
(B)王先生
(C)甲銀行
(D)統一稅率課徵,不需歸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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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29), C(71), D(7), E(0) #3348822
統計: A(31), B(229), C(71), D(7), E(0) #3348822
詳解 (共 2 筆)
#7030653
| 項目 | 說明 |
|---|---|
| 信託種類 | 他益信託(受益人是女兒小玉) |
| 是否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 | ✅ 是,王先生保留變更權 |
| 所以根據法規歸戶原則 | 應視為委託人持有 |
| 因此房屋稅計算歸戶對象 | 王先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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