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之規定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應採下列哪一種方式?
(A)申請核准制
(B)兼採申請核准制及申報生效制
(C)屆滿 7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
(D)屆滿 12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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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04), C(110), D(598), E(0) #3440067
統計: A(137), B(104), C(110), D(598), E(0) #3440067
詳解 (共 3 筆)
#6506237
正確答案是:(D) 屆滿 12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
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人首次辦理公開發行,應採「屆滿 12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也就是主管機關及指定機構收到申報書後,滿12個營業日即自動生效,並非申請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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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2555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6 條
發行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二規定首次辦
理股票公開發行者,須檢具申報書(附表二十四),載明應記載事項,連
同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等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
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發行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二規定首次辦
理股票公開發行者,須檢具申報書(附表二十四),載明應記載事項,連
同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等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
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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