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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兆豐銀行 銀行業務經驗行員暨企金業務人員甄試 7職等-銀行業務經驗行員-辦事員:專業科目(貨幣銀行學、會計學、銀行法、票據法)#79944 |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兆豐銀行 銀行業務經驗行員暨企金業務人員甄試 7職等-銀行業務經驗行員-辦事員:專業科目(貨幣銀行學、會計學、銀行法、票據法)#79944

年份:108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28.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不過,依票據法之 規定,有何例外?
(A)執票人為善意取得人時,不在此限
(B)發票人及執票人之前手,有難以清償票據債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C)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D)票據債務人已提供足額擔保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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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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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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