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關於其發起人資格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B)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C)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D)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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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35), C(23), D(43), E(0) #3344785
統計: A(120), B(35), C(23), D(43), E(0) #3344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