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者,其效力為何?
(A)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B)視為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C)本人或其關係人無須自行辭任其中一職務
(D)其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資格均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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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3), B(285), C(31), D(99), E(0) #322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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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43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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