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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員工甄試試題: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8736 |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員工甄試試題: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8736

年份:112年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28. 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A)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者
(B)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可公開者
(C)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D)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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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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