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想買下乙位於高雄美術館地段之豪宅,遂於107年8月8日寫信給乙,表示欲以1,500萬買下
該豪宅,未料甲於信件寄出當日因車禍陷入昏迷,乙於107年8月10日收到信件,請問該要約
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
(C)有效,但甲之父母得撤銷之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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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00), C(31), D(24), E(0) #2438914
統計: A(26), B(600), C(31), D(24), E(0) #2438914
詳解 (共 2 筆)
#4359499
民法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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