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因疲勞駕駛不慎撞傷乙,導致乙雙腳骨折,多月無法上班,為了就醫復健,乙必須每日搭
火車往來醫院。另乙無法正常行走,由乙母就近照護其生活起居,請問下列何者有誤?
(A)乙得向甲請求往來醫院之交通費用
(B)乙未聘請看護,乙不得向甲請求看護費用
(C)乙得向甲請求住院與醫療費用
(D)乙得向甲請求身體權受侵害之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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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15), C(12), D(36), E(0) #2438918
統計: A(16), B(615), C(12), D(36), E(0) #2438918
詳解 (共 2 筆)
#4316055
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14號、103年度勞上字第53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5號、100年度上字第515號、102年度上字第1125號等多號實務判決採取之固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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