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乙、丙、丁為兄弟,共有之A地遭B長期停放車輛,乙不滿B未經其同意即占用A地,遂 向B要求返還A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地尚未分割前,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B)乙應先徵得甲、丙、丁全體同意,方得向B請求返還A地
(C)除請求返還A地外,乙尚得請求B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
(D)乙應先徵得甲、丙、丁過半數同意,方得向B請求返還A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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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3), C(580), D(28), E(0) #243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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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1 條 (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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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821+767,各共有人得單獨對無權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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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6258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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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28條第2項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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