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延長消滅時效之期間
(B)主權利時效消滅者,其從權利不受影響
(C)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D)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屬於短期消滅時效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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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59), D(1), E(0) #3482802
統計: A(1), B(0), C(59), D(1), E(0) #3482802
詳解 (共 1 筆)
#6684323
民法 第 144 條(時效完成之效力 -發生抗辯權)
1.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2.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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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6 條(主權利時效完成效力所及範圍)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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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7 條(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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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7 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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