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7逾越法定期間提起訴願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為不受理之決定
(B)以決定駁回
(C)擱置訴願聲請
(D)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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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9), B(43), C(0), D(9), E(0) #1425413

詳解 (共 2 筆)

#1528956
訴願決定之類型:1程序不合法=不受理2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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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424

訴願法  第77條  《不受理決定》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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