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應如何處罰?
(A)免除其刑
(B)以過失論
(C)以重大過失論
(D)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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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1), C(4), D(176), E(0) #779357

詳解 (共 2 筆)

#1926397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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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286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應如何處罰?
(A) 免除其刑❌
(B) 以過失論❌
(C) 以重大過失論❌
(D) 以故意論✔️
  1. 根據《刑法》第 13 條(故意責任)的規定:
    (1)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此稱為「直接故意」)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此稱為「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2. 題目所描述的情形(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符合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規定。雖然行為人並非「積極想要」結果發生,但他在主觀上已經「預見可能性」且「容任其發生」(發生也沒關係),在法律評價上與故意相同,因此應「以故意論」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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