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不屬於府際財政移轉的範疇?
(A)一般性補助款
(B)計畫型補助款
(C)分配預算
(D)統籌分配稅款
統計: A(645), B(899), C(4422), D(2010), E(0) #2032952
詳解 (共 10 筆)
一般型補助:
由行政院主計處,除考量地方基本財政之短差外,另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尤其是縣市政府)轄區總人口數、土地面積,以及公共設施比例等加權計算各地方分配數額
計畫型補助:
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及推動,而實際執行者則是受補助單位負責(地方政府、學校、民間社團或是財團法人等受補助單位),作法與中央自辦計畫並加以執行並不相同,例如:計畫型補助在執行前需受補助單位提出之申請計畫,且由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故進度掌握並不是容易的事。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
,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
一、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包括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
)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
經費。
二、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
事項。
三、中央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款。
中央對下列事項應優先予以補助: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
收支差短。
二、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
分配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為分配預算,屬預算執行過程之業務內容
預算審議
行政院提出(總)預算案經過立法院三讀審議到每年年底通過,即稱為法定預算,具有等同法律的約束效力。從預算籌編到審議,已經經過一年。
預算執行
各政府部門須依據立法院前一年年底議定的法定預算執行當年度的各項預算,在此階段稱為分配預算。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將全國稅收的部分,統籌分配發還給地方政府,以平衡地區發展的財政補助制度。可以分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兩種
普通統籌分配款:由中央直接按比例撥給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佔6%,保留在中央,有緊急事項時用於支應
題目裡有顯示 「府際」-->與中央和地方相關
C-->似乎與 府際 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