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允許原告提起客觀合併之訴,下列何者非此合併訴訟之要件?A原告對於同一被告提起數宗訴訟B法院對該數訴訟均有管轄權(V)C數訴訟得行同一種訴訟程序D該數宗訴訟均不得專屬其他法院管轄民訴53: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4條至第19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民訴248: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29 下列何者,非共同訴訟程序上之要件? (A)受訴法院就該數訴須有管轄權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