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說明,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不併入病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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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fund526 大一上 (2017/12/31)
產假天數應依曆連續計算(遇例假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雇主在女性受僱者分娩期間,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惟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令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稱分娩及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產假期間薪資依相關法令規定,以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來說,產假天數八星期及四星期部分工資照給(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一星期及五日部份可不給薪,但不可影響全勤獎金、考績。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3 點閱: 172292 資料更新: 2017/7/25 16:34 資料檢視: 2017/11/29 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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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1/01/05)
29 下列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說明,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O)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B)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5 日且工資照給(X)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