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B)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先以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C)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D)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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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37), C(31), D(10), E(0) #2850236
統計: A(70), B(337), C(31), D(10), E(0) #2850236
詳解 (共 4 筆)
#5692754
其實這題蠻佛心的
不知道俸給法第6條還是可以選對
第一個記得高考二級是敘七職等
第二個記得任何考試都本俸一級
答案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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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771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B)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先以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B)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先以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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