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育嬰留職停薪的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A)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B)期間不得逾一年
(C)同時撫育子女二人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合併計算
(D)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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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7), B(207), C(296), D(61), E(0) #164620
統計: A(2617), B(207), C(296), D(61), E(0) #164620
詳解 (共 8 筆)
#119396
| 第 16 條 |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第 17 條 |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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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27
(B)二年 (C)應合併 (D)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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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856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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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320
性別工作平等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A),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B)。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C),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D),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
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B)。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C),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D),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
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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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420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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