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隨之消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B)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必然歸屬於同一人
(C)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D)著作財產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任意讓與他人
統計: A(72), B(45), C(1389), D(208), E(0) #3517978
詳解 (共 6 筆)
(A) 錯
作者死了之後,他的「人格權」還是存在,不是馬上消失。像是不能亂改、亂毀損作品。不是大家都能隨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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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
「人格權」和「財產權」不一定要在同一個人手上。作者可以把「財產權」(賣錢的部分)交給出版社或公司,但「人格權」(不能亂改名字、亂改作品的部分)還是留在作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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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 ✔
如果作品還沒有公開發表,這個原件(手稿)不能被法院強制拿去拍賣或執行,除非作者自己同意,或是原件本來就是拿來買賣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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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
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賣、可以繼承的,不是只能永遠在作者身上。
- 根據《著作權法》第18條,著作人死亡後,其著作人格權(如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的保護視同其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 其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等)仍可依法請求救濟,以保護逝世著作人的人格利益與名譽。
- 因此,並非隨之消滅,更非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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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8 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A)。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
- 《著作權法》允許兩者分離。
- 最常見的例子是在僱傭關係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情形(《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受雇人(創作者)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公司)則取得「著作財產權」。由此可見,兩者可以歸屬於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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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1 條 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3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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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2 條 1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3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此為《著作權法》第20條的明確規定。
- 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著作人格權的一種),避免著作人被迫將其不願公開的作品公諸於世。但若該著作原件已被當作商品交易,或著作人本人同意,則例外允許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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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20 條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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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的是「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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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著作財產權」(如重製權、散布權、改作權等)是可以像一般財產一樣,全部或部分讓與(轉賣)、授權或繼承的(《著作權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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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21 條 著作人格權(D)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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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36 條 1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2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3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A) 錯作者死了之後,他的「人格權」還是存在,不是馬上消失。像是不能亂改、亂毀損作品。不是大家都能隨便用。⸻(B) 錯「人格權」和「財產權」不一定要在同一個人手上。作者可以把「財產權」(賣錢的部分)交給出版社或公司,但「人格權」(不能亂改名字、亂改作品的部分)還是留在作者身上。⸻(C) 對 ✔如果作品還沒有公開發表,這個原件(手稿)不能被法院強制拿去拍賣或執行,除非作者自己同意,或是原件本來就是拿來買賣的標的物。⸻(D) 錯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賣、可以繼承的,不是只能永遠在作者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