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 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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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5), B(445), C(449), D(170), E(0) #3517965
統計: A(575), B(445), C(449), D(170), E(0) #3517965
詳解 (共 10 筆)
#6612377
16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正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178 號 民事判決 要旨】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178 號 民事判決 要旨】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之「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
==>依上述要旨,請求權為5年。
==>依上述要旨,請求權為5年。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修正為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錯誤。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61條第一項 體系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二款: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一項: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61條第一項 體系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二款: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一項: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 之日起,因 2 年(修正為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錯誤。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一項、第30條 體系解釋】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一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一項、第30條 體系解釋】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一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修正為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錯誤。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8條第一項 體系解釋】
==>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各款要件,即可申請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一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8條第一項 體系解釋】
==>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各款要件,即可申請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一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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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164
我知道這題目很靠北
反正大家就加減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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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 5 (民法)ㅤㅤ
職災 2 (勞基法)
失能 5 (勞保條例)
退休金 5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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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一點的老師會教一些口訣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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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989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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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ㅤㅤ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 之日起,因 2 年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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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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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011
工資5年.醫療2年.失能5年.退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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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4753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根據《民法》第 126 條,工資(薪金)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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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A)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職業災害補償(包括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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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 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領取保險給付(包括失能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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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適用舊制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0 條(適用新制退休金),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舊制)或自得請領之日(新制),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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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749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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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978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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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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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資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參照司法實務見解,工資依其性質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其消滅時效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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