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B)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C)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D)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統計: A(52), B(205), C(177), D(1126), E(0) #3517971
詳解 (共 3 筆)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對的。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併後,還是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對的。依公司法第317條第2項,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C) 實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對的。依公司法第317條之1第5項,股東有異議時,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 錯誤! 合併不是讓權利義務「消滅」,而是承受。依公司法第318條規定,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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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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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總結
• 公司合併 ≠ 權利義務消滅
• 合併後,消滅公司的債權債務、契約等等,會自動轉移給存續或新設公司,不會「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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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316-1 條 (公司合併其存續及新設公司之限制) I.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A),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B),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A)(B)為限。 II.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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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316-2 條 (簡易合併) I.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 II.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III.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
- 這是對合併法律效果的根本誤解。依公司法第 319 條準用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概括承受」。
- 換言之,權利義務並非隨之消滅,而是移轉給存續(或新設)的公司。這正是合併與清算的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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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319 條 (準用無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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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75 條 (權利義務之概括承受)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