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B)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C)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D)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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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449), C(130), D(71), E(0) #3517979

詳解 (共 5 筆)

#6947331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乙可以同時對兩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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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根據這個條文,我們可以分析如下:

  1. 行為人甲的責任: 職員甲因自身「過失」造成車禍,侵害了乙的權利(例如身體權、財產權),甲本身構成侵權行為,因此甲必須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

  2. 僱用人 A 公司的責任: 甲是在「開車送貨途中」發生事故,這屬於「執行職務」的範圍。因此,其僱用人 A 公司也必須依《民法》第188條的規定,對乙負起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替代責任」或「僱用人責任」,目的是保護被害人,並要求有能力監督及承擔風險的僱用人負責。

  3. 兩者責任的關係: 法律明確規定,僱用人(A 公司)與行為人(甲)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連帶責任」的意義是: 被害人乙可以自由選擇向 A 公司甲其中一人請求全部賠償,也可以同時向 A 公司甲兩人請求全部賠償。乙的損害賠償權利獲得了雙重保障。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這忽略了 A 公司應負的僱用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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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這忽略了實際侵權行為人甲本身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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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會被推定(不是視為)有連帶賠償責任
詳見媽媽嘴命案(謝依涵案)
行政法的時候林清有教
雇主必須在兩造攻防時 提出證據 自己對犯罪沒有任何貢獻且不知情 才能免除或減輕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雇主也可以先負損賠 然後事後向兇手(他的受僱人)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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