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遺失一隻愛犬,後來發現為乙善意取得,甲自遺失時起最長多久時間以內,可向乙為回復之主張?
(A) 6 個月內
(B) 1 年內
(C) 2 年內
(D) 3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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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5), B(685), C(1315), D(163), E(0) #3462325
統計: A(715), B(685), C(1315), D(163), E(0) #3462325
詳解 (共 9 筆)
#6491099
民法949: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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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4083
21 甲遺失一隻愛犬,後來發現為乙善意取得,甲自遺失時起最長多久時間以內,可向乙為回復之主張?
(A) 6 個月內
(B) 1 年內
(C) 2 年內
(D) 3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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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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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版: 「如果你的東西是被偷、弄丟,或者不是你自願失去的,而且現在東西在一個好心接收的人手裡(這個人不知道東西是偷來或撿來的),那麼,你這個原主人,可以在東西被偷或弄丟的那個時候開始算起,兩年內,去跟這個好心人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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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513
這題是在考《民法》中關於「遺失物物權」的法律時效規定。
答案是 (C) 2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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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重點解析:
根據中華民國 民法第 807 條之 1(以及相關的第 949 條):
- 原則:遺失物(如這題的愛犬)如果被他人(乙)撿到並占有,即便乙是「善意」的(指乙不知道這隻狗是別人的遺失物,也沒有過失),原所有人(甲)仍然有權請求歸還。
- 時效:這個「回復請求權」的期限是從遺失之時起算 2 年內。
- 補償金:如果乙是從公開市場、拍賣或經營同類物品的商人處買到的(例如寵物店),甲雖然在 2 年內可以討回,但必須要償還乙當初支付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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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 2 年?
法律設定這個期限是為了平衡「保障原主人(甲)」與「維護社會交易安全(乙的權利)」:
- 2 年內:優先保護原主人的所有權,讓你有機會找回失物。
- 超過 2 年:為了讓物權關係穩定,如果 2 年都沒討回,法律通常就會轉而保護現有的占有狀態。
這類題目在公務員考試或法學緒論中很常見,主要測試考生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時效限制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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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353
民法949: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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