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租稅的實踐,依憲法學理及我國稅捐行政實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義務人逾期納稅而加徵之滯納金部分,得加計利息命義務人繳納
(B)特別公課乃是稅捐以外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要件不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始 符租稅法定主義
(C)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者則不免徵,符合平等原則
(D)國家對人民應不分經濟能力強弱,一律課予相同稅率,方符賦稅公平主義
統計: A(708), B(595), C(1490), D(50), E(0) #3462316
詳解 (共 9 筆)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其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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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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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特別公課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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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項土地之地價稅全免?
(A) 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
(B) 各級農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
(C)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之體育館場
(D)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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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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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語解釋:滯納金本身已經是因為「逾期繳稅」所加徵的處罰(金錢負擔)。如果再對這筆「處罰」計算利息,就變成了「對處罰再罰利息」,這在法理上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 法律依據:根據 釋字第 746 號解釋,大法官認定對滯納金加徵利息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因此現在實務上滯納金不可再加計利息。
- 口語解釋:特別公課(例如空氣污染防制費)雖然不是一般的稅,但也是人民的金錢負擔。法律當然可以授權政府用「命令」來訂定細節,只要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明確即可(即所謂的授權明確性原則)。
- 學理分析:特別公課雖受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拘束,但並非完全禁止授權命令,而是要求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細節則可授權。
- 口語解釋:雖然有些土地是「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但如果它是你在蓋房子時,法律規定「必須留出來」的空間(法定空地),這塊地本來就是為了讓你這棟房子的容積、採光符合法律規範,它對建築物本身有利益。
- 法律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 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免稅,但「屬於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者,不予免徵」。釋字第 809 號解釋 亦確認此舉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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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蓋房子的潛規則」來口語解釋 (C) 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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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法定空地」?
想像你要蓋一棟大樓,法律規定你不能把土地「蓋好蓋滿」,必須留下一部分空間當作防火間隔、通風或採光,這塊被強制留下來不准蓋房子的地,就叫「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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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什麼它「不免稅」?(重點在此)
雖然這塊法定空地後來可能變成了「供大家走的小路」,看起來很像公益事業,但大法官和國稅局的邏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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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跟一般的「私有道路」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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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這就是為什麼選項說它「符合平等原則」:因為「純公益的路」跟「為了蓋房子才留的路」本質上是不一樣的,不一樣的事情「差別對待」(一個免稅、一個課稅)才是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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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語解釋:這叫「齊頭式的平等」,反而不公平。稅收正義講求的是「能者多勞」,即量能課稅原則。
- 學理分析:真正的賦稅公平是根據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例如所得高的人適用較高稅率,即累進稅率)來課稅,這才符合憲法上的實質平等。
12 關於租稅的實踐,依憲法學理及我國稅捐行政實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義務人逾期納稅而加徵之滯納金部分,得加計利息命義務人繳納
(B) 特別公課乃是稅捐以外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要件不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始 符租稅法定主義
(C)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者則不免徵,符合平等原則
(D) 國家對人民應不分經濟能力強弱,一律課予相同稅率,方符賦稅公平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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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義務人逾期納稅而加徵之滯納金部分,得加計利息命義務人繳納
第 20 條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B) 特別公課乃是稅捐以外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要件不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始 符租稅法定主義
釋字第426號
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特別公課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C)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者則不免徵,符合平等原則
2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項土地之地價稅全免?
(A) 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
(B) 各級農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
(C)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之體育館場
(D)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3715
-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49993
答案:D
(D) 國家對人民應不分經濟能力強弱,一律課予相同稅率,方符賦稅公平主義-->採「量能課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