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種遺囑,於繼承開始後,遺囑將失效而非無效?
(A)遺囑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B)受遺贈人早於被繼承人死亡
(C)自書遺囑人以按指印代替簽名
(D)由繼承人之配偶為見證人所立之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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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2287), C(145), D(177), E(0) #3462333

詳解 (共 10 筆)

#6491251
(C)民法1190: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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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民法1198: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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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718
民法§1201 :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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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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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4333
何種遺囑,於繼承開始後,遺囑將失效而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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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下列何種遺囑,於繼承開始後,遺囑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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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遺贈人於B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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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810
29 下列何種遺囑,於繼承開始後,遺囑將失效而非無效?
(A) 遺囑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B) 受遺贈人早於被繼承人死亡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C) 自書遺囑人以按指印代替簽名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D) 由繼承人之配偶為見證人所立之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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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須符合法定方式(自書、代筆、公證、密封、口授)始生效力。若形式不符,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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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7449
繼承開始不是一定要被繼承人還活著才開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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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563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受遺贈人早於被繼承人死亡
在法律上,「無效」與「失效」有本質上的區別:
  • 無效:自始、絕對、當然不發生效力。通常是因為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形式不備。
  • 失效:遺囑原本有效,但因為發生了特定法律事實,導致其效力「在繼承開始後」無法實現。
以下為各選項的效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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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遺囑內容違反公序良俗:自始無效
  •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效用:例如遺囑要求繼承人必須從事非法行為才能繼承,該遺囑部分或全部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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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遺贈人早於被繼承人死亡:失效 ✅
  •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第 1201 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 效用:這份遺囑在作成時是合法有效的,但因為「受遺贈人先走一步」,導致遺囑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因為對象已不存在而「失去效力」。這就是典型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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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自書遺囑人以按指印代替簽名:無效
  •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第 1190 條,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自寫全文明確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 效用:雖然《民法》第 3 條規定指印可代替簽名,但遺囑屬於「要式行為」,法律對各種遺囑形式有嚴格規定。自書遺囑若未親自簽名,屬於「形式不備」,依照《民法》第 73 條,該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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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由繼承人之配偶為見證人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
  •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第 1198 條第 3 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 效用:見證人資格不符屬於程序違法。代筆遺囑若找了「法律禁止的人」當見證人,該遺囑整體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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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小撇步:
  • 無效:通常是「手續不對」或「內容太壞」。
  • 失效:通常是「手續都對」,但「人不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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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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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遺囑人無法寫字(例如手部受傷、中風或不識字),在法律上就不能使用「自書遺囑」,因為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是「親自書寫全文」並「簽名」 [1, 2]。
此時,法律提供了其他不需要親自寫字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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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筆遺囑(最常見)
這是不便寫字者的首選。
  • 做法:遺囑人指定 3 位以上的見證人
  • 程序: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 簽名:最後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
  • 如果遺囑人無法簽名:依《民法》第 1194 條,遺囑人若無法簽名,應「按指印」代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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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證遺囑
最具法律保障,由國家公權力介入。
  • 做法:在公證人面前口述,並有 2 位以上的見證人
  • 程序: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 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由公證人記明其事由,令其按指印代替 [1]。
ㅤㅤ
3. 口授遺囑(緊急狀況)
僅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上述方式時使用。
  • 做法:指定 2 位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見證人作成筆錄或錄音。
  • 注意:這種遺囑在緊急狀況消失後(如病好了),經過 3 個月會自動失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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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注意:指印的效力
在一般的法律行為(如簽契約),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經兩人簽名證明後可代替簽名。但在「自書遺囑」,法律強制要求「自寫全文」且「親自簽名」,因此不能用指印代替簽名,否則該自書遺囑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2]。
總結建議:
既然無法寫字,請直接尋找 3 位合格見證人(需避開繼承人及其親屬)辦理「代筆遺囑」,或直接前往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最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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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367

(C)民法1190: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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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民法1198: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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