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相牽連案件,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A)甲、乙二人相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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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re Win 高三上 (2013/06/28)
首先,相牽連案件必是「數案件」 案件= 被告 x 犯罪事實 (B)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裁判上是一罪,非相牽連案件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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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16)
(A)甲、乙二人相約,同時、同地至丙的魚池偷釣魚,甲、乙二人所犯竊盜案件(X;屬相牽連之案件。數人共犯一罪,甲與乙皆是共同正犯)
(B)甲駕車疏忽,撞倒共乘機車之乙、丙,致乙受輕傷、丙受重傷,甲所犯過失輕傷害與過失重傷害案件(O;不屬相牽連之案件。甲一行為只能一罪[想像競合:擇重]) (C)甲教唆乙殺害丙,甲所犯教唆殺人與乙所犯殺人案件(X;屬相牽連之案件。數人共犯數罪,甲為幫助犯[共犯],乙為正犯) (D)甲明知乙持有之勞力士手錶,係乙自不詳姓名人處竊得,竟貪圖便宜而買受,甲所犯故買贓物與乙所犯竊盜案件(X;屬相牽連之案件。犯與竊盜罪有關係之贓物罪) 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 (相牽連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