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國軍各軍事學校學生於入學時所交付予學校之志願書,及家長所出具之入學保證書,其性質是:
(A) 行政處分
(B) 行政指導
(C) 私法契約
(D)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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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19), C(98), D(3296), E(0) #325604
統計: A(197), B(19), C(98), D(3296), E(0) #325604
詳解 (共 1 筆)
#1346339
㈠我國軍事院校、警察學校為招募學生、培養未來軍警人員,多在學生就學期間提供補助,由學校發給津貼;並在學生畢業後,提供擔任軍警人員之機會。但若有未來不能順利擔任軍警人員之情形,軍警學校會向學生請求賠償就學期間領取的公費。通常的作法是由學生在入學時填寫志願書(家長出具保證書),表明學生在校期間如遭中途退學或開除學籍,願賠償其在校期間之一切費用,合先敘明。
㈡按「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定有明文。實務見解認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48號[1]之意旨,學生簽立志願書(家長出具保證書)給軍警學校,是雙方透過合意,將相關規定作為拘束雙方之內容。志願書或保證書之性質,應屬行政契約[2][3]。軍警學校在學生有違約情形發生時,自得依據契約約定,向學生或家長請求賠償。另實務見解指出,雙方訂立契約之方式,未必限於「志願書」、「保證書」,其他如「招生簡章」、「學生手冊」,均可作為契約之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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