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具備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A) 法人
(B) 未滿十八歲且未婚者
(C) 非法人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D) 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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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870), C(60), D(114), E(0) #325612
統計: A(106), B(870), C(60), D(114), E(0) #325612
詳解 (共 4 筆)
#720688
第 21 條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 自然人。
二 法人。
三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 行政機關。
五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 法人。
三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
者。
四 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
為者。
五 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
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
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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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630
民法修法後
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
民法第980條: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也沒有未成年結婚視為有行為能力這回事了
所以選項B 嚴格來說不算錯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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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9651
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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