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土地法有關基地租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是不正確的?
(A)租地建屋可為地上權之登記
(B)基地租用擔保金不得超過一個月基地租金之總額
(C)基地租金不超過基地申報地價總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D)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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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88), C(17), D(9), E(0) #441696

詳解 (共 2 筆)

#1215965

土地法

第105條(基地租用之準用規定)

第97條(房租之限制)、第99條(租賃擔保金之限制)及第101條(房屋租用爭議之處理)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A:第102條後段規定。

B:第99條第1項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C: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

D:第104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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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114

97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

102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兩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10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後,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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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57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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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第 103 條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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