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
(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
(C)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D)土地出售前一年未供營業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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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119), C(31), D(46), E(0) #44170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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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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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 】

                                                →……【10%徵收之】(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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