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為有效利用土地,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荒地設有處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政府可按地價加徵2至5倍之荒地稅
(B)政府得照價收買
(C)政府得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
(D)農業生產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應以荒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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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31), C(31), D(45), E(0) #441705

詳解 (共 3 筆)

#735121

26-1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

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

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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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954

平均地權條例第26-1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
用或命其委託經營
,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
三倍
之荒地稅
;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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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2883

平均地權26-1

第 26-1 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土地法
第 174 條
私有荒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荒地稅。
前項荒地稅,不得少於應征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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