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為有效利用土地,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荒地設有處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政府可按地價加徵2至5倍之荒地稅
(B)政府得照價收買
(C)政府得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
(D)農業生產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應以荒地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1), B(31), C(31), D(45), E(0) #441705
統計: A(471), B(31), C(31), D(45), E(0) #441705
詳解 (共 3 筆)
#735121
|
第 26-1 條 |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 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 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
5
0
#3728954
平均地權條例第26-1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
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
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
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2
0
#5802883
平均地權26-1
第 26-1 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土地法
土地法
第 174 條
私有荒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荒地稅。
前項荒地稅,不得少於應征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