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下列何者之稅率非以基本稅率課稅?
(A)工業用地
(B)教堂用地
(C)自用住宅用地
(D)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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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8), C(283), D(27), E(0) #382694

詳解 (共 2 筆)

#1173826
第 20 條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三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一項之稅率按千分之二計徵。第 21 條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四、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二十五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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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8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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