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謂停權處分,係停止廠商何種權利:
(A)參加投標。
(B)作為分包廠商。
(C)作為決標對象。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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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 C(2), D(385), E(0) #2075908

詳解 (共 2 筆)

#6104677
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停權處分之法律效果,係該被停權處分之廠商於停權處分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從而,被停權處分之廠商於停權處分期間內,除「不得為分包廠商」外,應可承接原有其他機關未經招標(限制性招標,屬作為決標對象者,所以,也不得承作)之小額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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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 103 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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