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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 教師法曾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予以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B)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C)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乃是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D)有關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研一上 (2018/04/25)
釋字第 702 號 爭點: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A)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看完整詳解
8F
完成夢想 大二下 (2021/08/06)
(D)有關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違反比例原則
9F
A 大四下 (2021/12/10)

(D)有關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違反比例原則 

10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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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教師法曾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