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教師法曾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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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研一上 (2018/04/25)
釋字第 702 號 爭點: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A)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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