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
(B)共用部分屬於公同共有
(C)區分所有建築物與其座落之基地係各自獨立之不動產
(D)區分所有權之性質為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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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257), C(1156), D(398), E(0) #410351

詳解 (共 10 筆)

#616681

第 799 條

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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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563
(B)共用部分屬於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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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774

公同共有的定義: 民法第827條第1項:「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如果是公同共有,法條會寫得很清楚,會把公同共有這四個字都寫出來~例如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而本題公寓大廈的專有跟共用部分跟公同共有完全無關。請見民法第799條第1項:「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所以專有部分是單獨有所有權,共用部分則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是八竿子打不著邊的。所以本題當然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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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187
共有之性質 共有之性質學說上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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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722
專有部分是單獨有所有權,共用部分為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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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995
建築物本來就跟土地是兩個不同的不動產阿= =  只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准他分離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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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有

數人區分一棟建築物,區分專有與共有,有關共有部分(比如樓梯),性質上為【互有】,互有的特性是【附屬物】與【不能分割】,亦即不能將樓梯分割出來單獨處分。

799(建築物區分所有)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這裡共有被定性為互有

 

故  (B) 共有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公同共有  ~互有


 

共有

一個所有權多人享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分割前,無個人應有,而是對抽象之全部使用收益,比如遺產。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28+%E4%B8%8B%E5%88%97%E6%9C%89%E9%97%9C%E5%8D%80%E5%88%86%E6%89%80%E6%9C%89%E5%BB%BA%E7%AF%89%E7%89%A9%E4%B9%8B%E6%95%98%E8%BF%B0%EF%BC%8C%E4%BD%95%E8%80%85%E6%AD%A3%E7%A2%BA%EF%BC%9F++%28A%29+%E5%85%B1%E6%9C%89%E9%83%A8%E5%88%86%E4%BF%AE%E7%B9%95%E8%B2%BB%E5%8F%8A%E5%85%B6%E4%BB%96%E8%B2%A0..-310355.htm#ixzz4vMbHNL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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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679
※甲、乙、丙一起住,每人各有一間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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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702
共用部分屬於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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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439
(A)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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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8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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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是單獨有所有權,共用部分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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