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
(B)共用部分屬於公同共有
(C)區分所有建築物與其座落之基地係各自獨立之不動產
(D)區分所有權之性質為所有權
統計: A(159), B(1257), C(1156), D(398), E(0) #410351
詳解 (共 10 筆)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公同共有的定義: 民法第827條第1項:「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如果是公同共有,法條會寫得很清楚,會把公同共有這四個字都寫出來~例如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而本題公寓大廈的專有跟共用部分跟公同共有完全無關。請見民法第799條第1項:「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所以專有部分是單獨有所有權,共用部分則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是八竿子打不著邊的。所以本題當然選(B)。
互有
數人區分一棟建築物,區分專有與共有,有關共有部分(比如樓梯),性質上為【互有】,互有的特性是【附屬物】與【不能分割】,亦即不能將樓梯分割出來單獨處分。
799(建築物區分所有)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這裡共有被定性為互有
故 (B) 共有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公同共有 ~互有
共有
一個所有權多人享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分割前,無個人應有,而是對抽象之全部使用收益,比如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