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權利以其所根據之法律為標準,可區分為公權與私權。下列選項中,何者不屬於私權?
(A)受益權
(B)人格權
(C)財產權
(D)身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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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6), B(316), C(247), D(279), E(0) #410361

詳解 (共 5 筆)

#647530

社會權又稱生存權或受益權,它是指公民從社會獲得基本生活條件的權利,主要包括經濟權,受教育權和環境權三類。

與自由權、人身權等權利不同,社會權的實現更依賴於國家的積極作為。由於公民在實現這一權利時不僅需要及時排除非法侵害,而且有權要求國家提供其實現的條件,這就否定了在公民權利實現過程中的國家絕對不干涉主義,它表明,對於公民的某些權利,唯有國家積極參與,它們才能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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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35
受益權的範圍簡述如下:

(一)經濟上受益權
實務內容:
1.生存權:人民擁有生存的權利.例:全民健保,老人年金
2.工作權:人民有選擇工作種類的全力及向國家要求工作之權利.例:可組工會,罷工,怠工
3.財產權:人民只要以合法方式所獲得之財產,國家即應予以保障

條文: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二)行政上受益權(指請願與訴願)
實務內容:
1.請願權: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國家主管行政機關,表達其個人願望之權利
2.訴願權: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致使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得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請求將該處分撤銷或變更之權利

條文:
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三)司法上受益權
實務內容:
1.行政訴訟權
2.民事訴訟權
3.刑事訴訟權
4.選舉訴訟權

條文:
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四)教育上受益權
實務內容:
1.受國民教育之權利.例:九年國教
2.基本教育之免費
3.補習教育之補助
4.教育均衡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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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784

公權(subjective öffentlicke Rechte)

公權為公法關係所認定之權利,相對於私權,公義務相對應之概念,可分為國家的公權及個人的公權兩類。

國家的公權: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國家所授權擁有支配權力者,對人民擁有之支配權力,國家的公權由國家單方面決定其內容,並由國家之力量強制執行,國家之公權以權力之作用呈現時,則稱為公權力。

此類權利包括組織權、刑罰權、警察權、統治權、財政權、公企業特權、下命權、強制權、形成權及其他公法上支配權。

個人的公權:由國家與公益的觀點而認定之權利,具有一身專屬之性質,不得轉讓且不得任意放棄,不一定具有經濟上之價值利益,此類權利若遭受損害,可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救濟。

此類權利包括參政權、受益權、自由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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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86
權利
 
所謂權利,指特定人因享受法律利益而言。亦即「權利者,為享受法律上的特定利益,法律對於吾人所付與之力也」。換言之,即私人所有之利益,在法律上予以承認並予以保護,不許任何人侵害。故,權利的意義可從二方面說明:(一)權利的內容,為法律上的特定利益;(二)權利的外形,為法律上之力。易言之,利益為權利之實質要素,而法律之力,則為權利的形式要素。例如物權為直接支配物之法律上之力,債權則為要求他人特定行為法律上之力。是以,權利的特徵,即在特定人格者,得以法律上之力,積極的實現其利益,消極的排除他人的侵害而言。按權利之本質,可分為四說:(一)利益說--以權利為利益之本質;(二)意思說--以權力為意思之支配力;(三)折衷說--乃折衷上述二說,以權利一方為利益,一方又以意思為支配力;(四)狀態說--以權利為法律上之狀態。上列諸說,以最後說為當權利之中復有公權與私權之區別。其區別宜自實質而言,藉與公法與私法之區別相對應,即以國家生活上之利益為內容者為公權;反之,以社會生活上之利益為內容者為私權。則民法上之權利,自應屬於私權之範疇。然公私法無從為絕對之區分。故民法中亦不乏賦予公權之規定,如死亡宣告制度,而私權之全部亦未必悉為民法所賦與,所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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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
為權利分類之一種,與公權相對稱,即私法上之權利。換言之,凡依私法上所賦與,而享有的權利而言。私權之分類:(一)財產權與非財產權。財產權,指以財產為標的之權利,即債權、物權、準物權與智能權。所謂智能權,即智能財產權,又稱無體財產權,指以精神上產出之無體物為標的之權利。例如著作權、特許權、商標權等。非財產權,指身分權,如家長權、親權;與人格權,如生命權。(二)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如物權、繼承權。相對權,如債權。(三)專屬權與非專屬權。專屬權,指專屬於本身不得讓與及繼承之權利,如人身權之人格權與身分權。非專屬權,指得讓與及繼承之權利,如財產權。(四)主權利與從權利。主權利,亦稱獨立權利,指獨立存在,不因其他權利之存在而成立的權利而言。如所有權、主債權等。從權利係對稱於主權利,指隨附於其他權利(主權利)而存在之權利,不可與他種權利分離而獨立存在者而言。例如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等。其特徵有三:(1)無主權利即不得成立,亦不得存續。(2)隨主權利而當然取得。(3)隨主權利而轉讓,惟從權利不能離開主權利而獨自轉讓。(五)原權與救濟權。原權指法律上生於當然,不俟他人侵害始存在之權利,又稱第一權,如物權、債權。救濟權指原權發生侵害因其救濟而發生之權利,又稱第二權,如損害賠償之訴權。(六)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與請求權。支配權,指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而言,如物權等。且支配權除支配作用外,於支配範圍內,有禁止他人妨害其權利行使的禁止權。形成權,指單獨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權利而言,如撤銷權。抗辯權,指對請求權之反抗權利而言。請求權,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利而言,如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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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7322
人民的公權:平等權、自由權、生存權、受益...
(共 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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