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與明確性原則有違?
(A)委託代製之貨物,法律規定由受託之產製廠商為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
(B)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
(C)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D)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行政院公告之數額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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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1125), C(421), D(2312), E(1) #410357

詳解 (共 10 筆)

#612994

大法官釋字680號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科處之刑罰,對人民之自由及財產權影響極為嚴重。然有關管制物品之項目及數額等犯罪構成要件內容,同條第三項則全部委由行政院公告之,既未規定為何種目的而為管制亦未指明於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時應考量之因素,且授權之母法亦乏其他可據以推論相關事項之規定可稽,必須從行政院訂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中,始能知悉可罰行為之內容,另縱由懲治走私條例整體觀察,亦無從預見私運何種物品達何等數額將因公告而有受處罰之可能,自屬授權不明確,而與上述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鑒於懲治走私條例之修正,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經貿政策等諸多因素,尚須經歷一定時程,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140
1
#629343
都是考釋字,以下是號碼,請自行參閱
A:697
B:690
C:689
D:680
46
28
#1440353
我的想法跟樓上兩位一樣!ABCD其實都沒有很明確能看出『明確性』的關鍵字!
A,貨物製造商納稅依據不明確,只說要納!但是沒說應該如何納?怎麼納?
B,所謂傳染病隔離,『必要處置』包含強制隔離,請問要達到甚麼地步才能作強制隔離?強制隔離的手段是?
C,社維法,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處3000以下罰鍰或申誡!何謂『正當理由』?反面解釋,逤有正當理由,就可以跟蹤,還不能處罰?
D,私運管制物品,逾行政院公告規定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請問要逾越到甚麼地步,才能處7年以下併科罰金?罰金暫且不管,7年以下算是蠻重的刑期,這麼重的刑罰,難道不需要法有明文OR例舉?
結論,WTF!?再引用樓上同學的話,這根本是考你,哪個解釋有文字敘述到,明確性這個字眼吧?解釋文這麼多,誰會每一個都看!命題的,你自己來做,你看你會不會每一個解釋文都去看?((怒翻桌..........@@
29
2
#611377
d   逾行政公告之數額者。。。。。。。。次公告並無明確告知 數額  所以有違  法律明確性
26
31
#1440698
不過大法官作出解釋也是要根據明確性的3個標準來判斷吧!
所以沒看過的釋字,就自己推斷囉
(1)理解可能性:雖可容忍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條款等規定,惟法律規範須意義非難以理解,意即該內容及範圍須可得確定。
(2)預見可能性:須為受規範者可憑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判斷及預見。
(3)審查可能性:可經由司法程序依具體情況加以認定及判斷,且無礙其法安定性的要求。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_essay-%E4%B8%80%E3%80%81%E4%BD%95%E8%AC%82%E3%80%8C%E6%B3%95%E5%BE%8B%E6%98%8E%E7%A2%BA%E6%80%A7%E3%80%8D%E3%80%81%E3%80%8C%E6%8E%88%E6%AC%8A%E6%98%8E%E7%A2%BA%E6%80%A7%E3%80%8D%E5%8F%8A%E3%80%8C%E8%A1%8C%E6%94%BF%E8%A1%8C%E7%82%BA%E6%98%8E%E7%A2%BA%E6%80%A7%E3%80%8D%E5%8E%9F%E5%89%87%EF%BC%9F%E8%AB%8B%E5%88%86%E5%88%A5%E8%88%89%E4%BE%8B%E8%AA%AA++..-18911.htm#ixzz4GwEgBUli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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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359
我覺得單純考釋字吧!
就只有釋字680有宣告授權不明確
考你有沒有讀到這號釋字而已
 
13
1
#3884017

35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與明確性原則有違?
(A)委託代製之貨物,法律規定受託之產製廠商為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
(B)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
(C)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D)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行政院公告之數額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
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
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
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
出口。
私運罰,逾數額授權不明確(無依據)不罰,但已修法明確定義,符合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由者,始得罰之
大法官釋字680號(法理)
縱由懲治走私條例整體觀察,亦無從預見私運何種物品達何等數額將因公告而有受處罰之可能,自屬授權不明確
以往在法律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不明確下,不得限制人民權利自由或對人民裁罰
(法律保留)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10
1
#2803070

如果選項有給出整個釋字、法條的脈絡與關鍵字,考生就可以判斷哪個符合明確性了。但是出題者故意想讓題目難一點,他們想考我們有沒有熟讀每個解釋,不是要考我們國文(文意理解與推斷),所以才會這樣出題目。唉唉唉,大家多寫題目多讀書吧。

另外,690號解釋有受到批評。這號解釋認為強制隔離合法合理,還同意行政機關可以不經法院審查就把疑似感染SARS的人強制隔離,又扯什麼交給行政機關處理比較專業、有效率等等(啊不然法院要在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怎麼就如此有效率?),根本就是司法權主動讓步給行政權。

大法官解釋如果違背人民的良知與常理,考生就會讀得比較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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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08
回5F所以應貼#680的解釋文(也就是大綱如下)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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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92
求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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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36266
未解鎖
大法官釋字680號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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