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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初等考試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8862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初等考試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8862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29 有關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運作,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 30 日內,未就 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B)裁決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該項期間屆滿後 7 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C)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
(D)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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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0103
未解鎖
名  稱:勞資爭議處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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