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運作,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 30 日內,未就
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B)裁決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該項期間屆滿後
7 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C)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
(D)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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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117), C(91), D(180), E(0) #708276
統計: A(341), B(117), C(91), D(180), E(0) #708276
詳解 (共 6 筆)
#1153400
(A) 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 30 日內,未就 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裁決委員會該期間屆滿7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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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399
整理
90天
是民事訴訟
7日內
不當勞動...是由中央機關處理
裁決委員會....只有中央機關有設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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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999
筆記_(A) 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 30 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 )”,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裁決委員會該期間屆滿7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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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936
A:48條第1項
B:48條第2項
C:48條第4項
D:48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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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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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550
勞資爭議處理法-4裁決
48條(裁決決定書之核定及補正)
48條(裁決決定書之核定及補正)
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前項裁決決定書,法院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予核定,發還裁決委員會送達當事人。
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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