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運作,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 30 日內,未就 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B)裁決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該項期間屆滿後 7 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C)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
(D)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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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117), C(91), D(180), E(0) #708276

詳解 (共 6 筆)

#1153400
(A) 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 30 日內,未就 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裁決委員會該期間屆滿7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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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399

整理

90

民事訴訟

7日

不當勞動...是由中央機關處理

裁決委員會....只有中央機關有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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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999
筆記_(A) 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 30 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 )”,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裁決委員會該期間屆滿7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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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936

A:48條第1項

B:48條第2項

C:48條第4項

D:48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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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544
勞資爭議處理法-4裁決

39條(申請裁決)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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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550
勞資爭議處理法-4裁決
48條(裁決決定書之核定及補正)
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前項裁決決定書,法院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予核定,發還裁決委員會送達當事人。 

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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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0103
未解鎖
名  稱:勞資爭議處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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