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現行勞動基準法退休之規定,何者錯誤?
(A)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得自請退休
(B)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25年以上,得自請退休
(C)勞工年齡滿60歲,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
(D)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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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141), C(5408), D(231), E(0) #163195

詳解 (共 4 筆)

#1194484
勞動基準法 §53(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 §54(強制退休之情形)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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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6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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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785

53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54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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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7489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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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8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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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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