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乃在全體人民利用結社之形式以追求共同理念,實現共同目標
(B)包含設立、加入、內部運作之自由
(C)包含退出、合併與解散社團之自由
(D)為維護社團之紀律,社團對社員只能要求社員自律,不得對其進行懲戒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7), B(96), C(171), D(6684), E(0) #163203
統計: A(207), B(96), C(171), D(6684), E(0) #163203
詳解 (共 4 筆)
#565888
釋字第 479 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團體名稱之選定,關於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36
0
#4072873
D:例如律師公會、地政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等皆設有懲戒委員會
30
0
#939516
D 錯啥 ?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