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行政機關須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B)公開聽證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以非公開方式進行
(C)聽證不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主持人,以維持行政中立
(D)陳述人拒絕於聽證紀錄簽名者,該陳述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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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2), B(6042), C(175), D(821), E(0) #389950
統計: A(1272), B(6042), C(175), D(821), E(0) #389950
詳解 (共 10 筆)
#526247
(A)五十八條
|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B)第五十九條
(C)第五十七條
|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
(D)第六十四條陳述或發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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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04
| 行政程序法 第 59 條 |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 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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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335
(B)行程法59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ㄧ部分不公開
ㄧ、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D)行程法64
陳述或發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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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46587
聽證本來就沒有絕對的效力,,行政機關沒有絕對的拘束,愛採不採沒人管的了,聽證紀錄就是會議紀錄的性質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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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962
行政程序法第64條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前項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問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
並記明當事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聽證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聽證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未當場製作完成
者,由主持人指定日期、場所供陳述或發問人閱覽,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情形,陳述或發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
應記明其事由。
陳述或發問人對聽證紀錄之記載有異議者,得即時提出。主持人認異議有
理由者,應予更正或補充;無理由者,應記明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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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995
所以D是在未應記名其事由之前~該陳述部分屬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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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959
行政程序法第59條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
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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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631
B選項是哪一法條?請高手同學幫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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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705
(D)第六十四條陳述或發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應記明其事由
應記明其事由
唔嗯
這法條還真是.........簡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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