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相對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即已知悉處分理由,而書面行政處分仍記明理由,其效果為何?
(A)自始無效,因記載無須記載之事項
(B)得撤銷,因浪費行政資源
(C)應補正,不應記明之理由應予刪除
(D)對處分之效力無影響
統計: A(239), B(43), C(786), D(11098), E(0) #389954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另參行政程序法第97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據此,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理由,惟倘相對人已知悉作成處分理由時,
對於是否附記理由,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故在相對人已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時,
行政機關仍記載理由,並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D)對處分之效力無影響
係指若原行政處分合法,,不因加註理由而變不合法
這題做錯了的人會不會很幹。。。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行政處分沒有記明理由可以補正!
假設在家接到通知要裁罰你罰鍰,但是卻沒寫要處罰你的理由,可知這絕對是有瑕疵的處分
但《行政程序法第97條》又規定了「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得不記明理由」
意思就是我早就知道你幹嘛罰我,你不寫理由也沒差,隨意舉例:A隨便傾倒廢棄物當場被抓,取締人現場就跟A說明他違反哪些法規範後,處分通知是隔數日才寄到A家,此時不記明理由也合法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