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有關陳述意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須以言詞依法說明法定事項,使相對人知悉
(B)相對人如以陳述書陳述意見,須符合陳述意旨、理由等之法定形式,否則陳述無效
(C)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書或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D)相對人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陳述人如有異議,不得要求更正,僅得於訴願時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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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5), B(394), C(6102), D(351), E(0) #389964

詳解 (共 10 筆)

#662266
(A)104條I:行政機關依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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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872
第 105 條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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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371
(A)104 應以書面記載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B)104 相對人提出之陳述書  應為事實及法律上陳述
(D)106  相對人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理由,陳述人對於記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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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23
第 106 條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 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 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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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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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979

A 言詞通知或書面通知皆可,未必書面也未必言詞。104是在說,處於102的情形才是必用書面,不是所有都必用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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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970
行政程序法第104條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
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
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第 105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第 106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
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
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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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378
應該是說可以直接說你的難處和處境或是在法律上的利害等等,而沒有限定要有一定的法定形式來說明。
以上是我個人推測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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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145
就是具體說明闡述相關事項
不能機關要人民陳述意見,結果他講的內容都是髒話謾罵胡謅,擺明來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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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074
C選項的重點在於「法定期間」,行政機關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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