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應由下列何者執行之?
(A)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
(B)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C)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D)行政法院強制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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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90), C(6070), D(312), E(0) #389969
統計: A(137), B(90), C(6070), D(312), E(0) #389969
詳解 (共 6 筆)
#600951
原來改名了呀....."為配合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調整,自101年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改制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感謝Candice Lin 大大熱心建議!
感謝Candice Lin 大大熱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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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32
行政執行法第4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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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067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名稱並不同耶!!
我以為"分署" 是錯的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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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8
因為改名稱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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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156
被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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