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有關此調整或終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B)調整或終止及補償決定,得以口頭敘明理由為之
(C)相對人對調整難為履行者,無須敘明理由,得免為履行,並不視為違約
(D)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應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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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03), B(158), C(290), D(1258), E(0) #389967
統計: A(7303), B(158), C(290), D(1258), E(0) #389967
詳解 (共 10 筆)
#559747
(B)調整或終止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C)相對人對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D)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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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80
(A):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
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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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904
不服行政契約調整補償,打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打民事訴訟,不服國賠協議,打視為不服行政契約,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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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014
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行政契約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147
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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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618
4F最佳解沒錯
請參考行政程序法146條
請參考行政程序法1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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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759
(C)相對人對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最佳解好像有錯喔
應該是應吧?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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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845
國家賠償的部分是指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
陳情人。行程法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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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816
吳淨嚴應該是被 1F 好麻大大的資料搞混了...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但法條§146:是寫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但法條§146:是寫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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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0951
最佳解的C選項的得改為應(參照行政程序法146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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