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乙、丙三人共有之 A 地被丁無權占用,如果要起訴請求丁將 A 地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須甲、乙、丙三人共同起訴並請求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B)任一共有人得單獨起訴,但必須請求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C)任一共有人得單獨起訴並請求返還予原告
(D)必須有共有人過半數始得起訴並請求返還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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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2227), C(352), D(224), E(0) #3704422
統計: A(296), B(2227), C(352), D(224), E(0) #3704422
詳解 (共 5 筆)
#7420728
民法第 820 條
一、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三、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四、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五、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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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0176
民法821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當有第三人無權占有、破壞共有物時,任何一個共有人都可以「單獨」站出來,對第三人提出所有權請求,不需要所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把土地「還給我個人」,必須要求第三人將土地「返還給共有人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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