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以下何者,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不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A)經理人
(B)重整債權人
(C)檢查人
(D)臨時管理人
統計: A(34), B(522), C(549), D(236), E(0) #3704411
詳解 (共 7 筆)
|
公司法第 8 條 1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2 公司之經理人(A)、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D),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C)、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3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
- 重整債權人是對公司擁有債權的人(外部債權人),並非執行公司業務之人。
- 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的是「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才是負責人,而非「重整債權人」。
第 8 條
II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A) 經理人: 職務負責人。
- (C) 檢查人: 職務負責人。
- (D) 臨時管理人: 職務負責人。
- 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屬於負責人,但重整「債權人」則否。
以下何者,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不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A) 經理人✔️
根據 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屬於負責人。
公司法第 8 條
1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2 公司之經理人(A)、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D),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C)、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3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B) 重整債權人❌
重整債權人是對公司擁有債權的人(外部債權人),並非執行公司業務之人。
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的是「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才是負責人,而非「重整債權人」。
ㅤㅤ
(C) 檢查人✔️
根據 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屬於負責人。
ㅤㅤ
(D) 臨時管理人✔️
根據 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屬於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