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憲法第 9 條所定軍事審判,在性質上是屬於何種權力?
(A)軍事審判權仍是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司法權
(B)軍事審判權是軍中對於軍人之刑罰權,所以是行政權
(C)軍事審判權是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犯罪之專屬審判權
(D)軍事審判權不是一般統治關係之行政訴訟,而是特別權力關係人之內部救濟,應屬於司法權中特別種類 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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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8), B(33), C(550), D(257), E(0) #3704396

詳解 (共 7 筆)

#7218952
 憲法第 9 條所定軍事審判,在性質上是屬於何種權力?
(A) 軍事審判權仍是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司法權✔️
釋字第 436 號解釋理由書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

釋字第 436 號            民國 86年10月3日         

 

理由書

....

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A)之性質,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刑事訴訟審判,第八十條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B) 軍事審判權是軍中對於軍人之刑罰權,所以是行政權❌
  1. 這是過去舊有的「統帥權理論」(認為軍法是統帥權的一環)。
  2. 釋字 436 號已經推翻此觀點,將軍事審判納入「司法權」的範疇,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如獨立審判、審級救濟),不能視為單純的行政管理或統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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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軍事審判權是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犯罪之專屬審判權❌
  1. 釋字 436 號確立了「終審歸屬普通法院」的原則,意即軍事審判並非絕對封閉、專屬的系統,軍人案件在軍事判決後,仍有向普通法院上訴的權利。
  2. 且現行《軍事審判法》修正後,承平時期軍人犯罪已全數移交普通法院審理,軍事審判機關已無「專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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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軍事審判權不是一般統治關係之行政訴訟,而是特別權力關係人之內部救濟,應屬於司法權中特別種類 之行政訴訟❌
軍事審判處理的是「刑事犯罪」(如逃兵、暴行犯上),涉及刑罰(徒刑、拘役等),屬於刑事訴訟的範疇,而非處理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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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5966
(B) 軍事審判權是軍中對於軍人之刑罰權,所以是行政權→司法權
(C) 軍事審判權是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犯罪之專屬審判權→舊法規定由軍事審判機關(如陸軍軍司令部、陸軍師司令部、陸軍獨立旅司令部、海空軍軍區司令部等)審判,因洪仲丘事件而修改法規內容,現行法已改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審判,依刑事訴訟法處理
(D) 軍事審判權不是一般統治關係之行政訴訟,而是特別權力關係人之內部救濟,應屬於司法權中特別種類 之行政訴訟→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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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477
答案:(A) 軍事審判權仍是審判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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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6834
這題考 憲法第 9 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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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8129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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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394
憲法第 9 條所定軍事審判,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
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屬於國家刑罰權的一種,性質上具備司法權之性質,
旨在保障軍人權利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非單純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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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確答案應為 (A) 軍事審判權仍是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司法權 
關鍵細節:
  • 司法性質: 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法院)依《軍事審判法》對軍人犯罪行使刑罰權,此種權力本質為司法權,需遵循法院獨立審判原則。
  • 與行政權區分: 雖軍事法院行政監督權屬於國防部(行政機關),但具體審判權力屬司法權,不可與單純的內部行政懲處混淆。
  • 救濟制度: 釋字第 436 號確認,平時軍事審判應符合司法權特性,並最終許被告向普通法院救濟,顯示其具司法特質。 
選項分析:
  • (A) 正確,軍事審判雖特殊,但仍屬於司法權範疇。
  • (B) 錯誤,性質屬司法權而非行政權,雖行政權曾介入。
  • (C) 錯誤,釋字 436 號否定了專屬審判權之絕對性,強調須受司法體系最終監督。
  • (D) 錯誤,軍事審判並非僅是「內部救濟」的行政行為,而是真正的國家刑事審判。 
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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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991

觀念解析:軍事審判的性質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特別是 釋字第 435 號 及 釋字第 706 號),軍事審判的本質如下:
司法權的一環:軍事審判權雖然是由軍事審判機關行使,但其性質上仍然屬於審判權(即廣義的司法權)。它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國家刑罰權的有無,而非單純的行政處分。
憲法的定位: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這雖然賦予軍事審判法律依據,但並不代表軍事審判脫離了司法體系的監督。
選項辨析
(A) 正確:軍事審判本質上是針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屬於司法權的範疇,只是在主體(軍人)與管轄上較為特殊。
(B) 錯誤:軍事審判不是行政權。如果是行政權,那就會變成「行政機關自己判自己人的罪」,這會違反權力分立與訴訟權的保障。
(C) 錯誤:雖然軍事審判確實是針對軍人犯罪,但這描述的是其「對象與管轄」,而非題目問的「權力性質」。且目前《軍事審判法》已修正,非戰時軍人犯罪已移交一般司法機關審判,不再是「專屬」性質。
(D) 錯誤:軍事審判屬於刑事訴訟性質,而非行政訴訟。且現代憲法法理已逐漸淡化、甚至屏棄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中不許權利救濟的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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