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公務員在處理乙的申請案時,發現乙是甲的三等姻親,有關甲乙依法應如何處理迴避的敘述,下列何
者正確?
(A)甲乙皆應自行迴避
(B)甲應自行迴避
(C)乙應依甲的命令迴避
(D)甲乙皆應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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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6715), C(54), D(119), E(0) #1718193
統計: A(362), B(6715), C(54), D(119), E(0) #1718193
詳解 (共 5 筆)
#2533682
依行政程序法
第32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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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276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迴避)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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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677
乙只是一般民眾,沒有迴避的問題
難不成我今天跟政府申請東西,還要去確認誰是承辦人,然後有無血姻親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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