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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此稱之為:
(A)與有過失
(B)損益相抵
(C)賠償抵銷
(D)利害相抵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YI Ling Chen 國三上 (2013/12/31)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一般社會上常見之例為二 車相撞,或受傷不肯就醫致.....看完整詳解
6F
Griffin 大四下 (2017/12/31)
第216-1條    (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受有利益


第217條第2項    (過失相抵)

債務人有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欲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7F
Bing Tsai 大四上 (2019/08/27)

光題目就不知道在說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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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Bear Ru 小六下 (2019/10/26)

與有過失:也有過失,指被害人也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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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