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
第217條第2項 (過失相抵)
債務人有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欲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光題目就不知道在說什...
與有過失:也有過失,指被害人也有過★,...
29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阿摩線上測驗